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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周海媚病历,医院一职工被行拘!罗翔发文解读:最高可判7年!

医脉通
2024-12-05



导读

明星自带话题与流量,但这并不是某些别有用心的医院工作人员肆意窃取、传播甚至兜售相关私人信息的理由。


来源:医脉通
作者:亦一
本文为医脉通编辑整合整理,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一代女神香消玉殒,总是令人无尽惋惜的。


12月12日,周海媚工作室对外发布讣告,周海媚因病医治无效,于2023年12月11日去世,享年57岁。



12日晚,疑似周海媚生前送医抢救的电子病历截图在网上流传,病历上显示医院为北京顺义区某医院,并记载了周海媚个人资料、就诊时间等相关信息。



13日,北京市顺义区卫健委回复媒体称,已关注到该情况,正介入调查。该医院宣传科一名工作人员证实,网上流传的病历是真实的,医院也正在调查该病历是如何泄露出来的,并将会实事求是对外公布调查结果。


14日,平安北京顺义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



近日,顺义公安分局查处一起散布他人隐私案件。经查,12月11日,符某某(男,36 岁)利用其在顺义区某医院工作的便利,出于炫耀目的,将一名病患的个人病历拍照发至微信群,导致信息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顺义公安分局已将符某某依法行政拘留。


此次周海媚去世事件在网上引发了不少风波,先是离世消息被媒体“抢发”,后是抢救病历被医院工作人员泄露,这种“毫无节操”的行为显然逾越了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特别是此次隐私被泄露事件,再次让大家感受到隐私保护的痛点和难点。


其实在此之前,明星就诊、医疗信息外泄已非孤例,包括谢霆锋、林俊杰、林更新等多名艺人都曾遭遇就诊信息被医院工作人员外泄的情况。


明星自带话题与流量,但这并不是某些别有用心的医院工作人员肆意窃取、传播甚至兜售相关私人信息的理由。况且周海媚因病去世,本属不幸,如今有人只是为了一时炫耀,却让不幸者的隐私曝露于天下,不仅自私,更是缺乏对亡故者的尊重,缺乏对生命的敬畏。


事实上,近些年来,由于患者隐私泄漏的问题,许多医务工作者被责罚——


2023年2月份,一位医生被骂上了微博热搜。原因是这位医生在社交平台发了一张为女患者实施治疗的私密部位照片,一位看过照片的网友表示:照片没有打码,可以清楚看到女性下体。后来据当地卫健委回应,涉事医生已暂停执业,相关部门已启动调查。


2022年10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医院实习生将女患者手术隐私拍照发其前男友,医院构成侵权吗?》的文章,文中提到该女患者向法院起诉了前男友和就诊医院侵权,最终在法官的调节下,三方达成了和解:被告医院方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000元,并对实习生做出了严肃处理;被告前男友删除原告前女友的个人私密信息照片并道歉,支付赔偿金2500元。


2021年1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在通报一例境外输入复阳无症状感染者时,发现该无症状感染者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大面积传播。后经公安机关查明,位于西湖区的某医院院感科医师林某将相关流调报告转发至微信群,致使在互联网上大面积扩散,已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哪怕这样的案例很多,有些人似乎也没吸取到教训。


但从法律层面来讲,故意泄露患者病历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2月13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在其个人公众号发文进行法律解读。他认为,故意泄露患者病历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是罗翔的解读:


首先是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的名誉、肖像、姓名、荣誉称号等权利并不随着死亡而彻底的消失,而是可以由其近亲属继续维护,这既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生者利益的保护。


其次是行政责任。《医师法》第五十六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和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会受到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警告、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上述法律法规保障的是健全的医疗秩序,捍卫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我个人的粗浅看法是,其中所说的患者并不应该仅仅限于活着的患者。即便认为患者不包括死者,那么《医师法》第五十八条也规定了“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体系的角度,既然《民法典》认为死者的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他人隐私也应该包括死者的隐私。


至于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个人的健康生理信息自然是一种敏感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健康生理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当然,按照司法解释,公民不包括死者,对死者的个人信息的侵犯一般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毕竟,刑法作为最严厉的部门法,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轻易动用,它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但是,如果死者的个人信息也包含生者的个人信息,比如生者的姓名、电话、家庭住址、住宿信息、通信记录、交易信息、行踪轨迹等,自然也可以犯罪论处。比如患者刚刚离世,家属就接到葬礼墓地的推销电话,泄露患者家属的个人信息那就很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医脉通综合自微博、平安北京顺义、罗翔说刑法等内容


责编|亦一 阿泰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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